申请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741057号“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的第4587703号“银河 V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58452号“银河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09995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32331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106535号“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984898号“GALAXY ENTERTAINMENT GROUP FOUND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991612号“galaxy inter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597004号“银河生物 Galaxy Bio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790607号“银河创新 ORBIS LACTE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784141号“琦卡顿尔 Galaxy Co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82871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822039号“SHORES LIFT SOLUTIONS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1261776号“磊邦地产 RIBBON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驳回。引证商标七、八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星河集团及星河WORLD获得的荣誉证书;2.“星河WORLD”使用照片;3.媒体报道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七、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二、十三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建筑制图、测量、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无形资产评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地质勘探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地质勘探、地质调查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医学的科研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与引证商标三“Galaxy”、引证商标四“GALAXY”、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
引证商标十一“GALAXY”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可翻译为“银河”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银河”、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银河”含义基本相同;申请商标“GALAXY+及图”与引证商标六“GALAXY ENTERTAINMENT GROUP FOUNDATION”、引证商标七“galaxy internet”、引证商标八“银河生物 Galaxy Biomed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十一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十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引证商标七、八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