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41062号“GALAX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LAXY+及图 19741062

阅读:71963 2017-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741062号“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的第1259930号“銀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63307号“银河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84…

  申请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741062号“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被商标局引证的第1259930号“銀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63307号“银河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84900号“GALAXY ENTERTAINMENT GROUP FOUND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91612号“galaxy inter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77334号“银河购物中心 GALAXY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19209号“银河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093637号“银河证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428106号“银河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532544号“嘉洲廣場 Galaxy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9432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986411号“SOGARI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7620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国际注册第1216201号“trs TYRE RECYCLING SOLU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7181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驳回。引证商标三、四、五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外观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星河集团及星河WORLD获得的荣誉证书;2.“星河WORLD”使用照片;3.媒体报道图片。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97051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五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58403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四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基金投资、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产业代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经纪、受托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保险、资本投资、募集慈善基金、代管产业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经纪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典当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可翻译成“银河”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銀河”(“銀”为“银”的繁体字形式)、引证商标六至八的显著识别部分“银河”含义基本相同;申请商标“GALAXY+及图”与引证商标四“galaxy internet”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引证商标四虽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741062号“GALAX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LAXY+及图 197410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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