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9741060号“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31876号“银河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09980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92862号“银河 YIN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590502A号“天山•银河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99625号“GALAXY INNOVA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24445号“时代锋尚园 都市的向心力•生活的吸引力 GALAXY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209085号“銀河快车 GALAXY MO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912221号“GALAX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275742号“创一站 ervices innovation one-s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600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国际注册第986411号“SOG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943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在构成要素、外观、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星河集团及星河WORLD获得的荣誉证书;2.“星河WORLD”使用照片;3.媒体报道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喷涂服务、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璜、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车辆服务站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喷涂服务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建筑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室内装潢、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喷涂服务、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打印机及其部件的维护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与引证商标二“Galaxy”、引证商标八“GALAXY”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GALAXY+及图”与引证商标四“天山•银河 GALAXY及图”、引证商标五“GALAXY INNOVATIONS”、引证商标六“时代锋尚园 都市的向心力•生活的吸引力 GALAXY CENTER及图”、引证商标七“銀河快车 GALAXY MOTOR及图”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ALAXY”可翻译成“银河”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银河”、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银河”含义基本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