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猪肉制品商、熟食商和肉类加工商工业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955710号“法国肉制品协会LA CHARCUTERIE SALAISON FRANCA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第8560336号“圣路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符合集体商标申报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主要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官网截图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一、申请商标名义与申请人存在差异,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二、《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没有明确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服务所应达到的标准及服务品质,亦未明确申请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服务的检验监督制度等,该规则不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