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013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801355

阅读:188020 2017-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德沃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13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73044号“D DELI”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294594号“DD”商标(引证商标二)、第6554273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

  申请人:厦门德沃斯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13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73044号“D DELI”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294594号“DD”商标(引证商标二)、第6554273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第406991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铸钢;钢管;金属管道;金属排水阱(阀);金属水管阀;金属垫圈;金属螺栓;金属螺母;金属法兰盘;弹簧(金属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弹簧(金属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铜;金属垫圈” 等商品、 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水龙头”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相近,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80135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8013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2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