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师生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28532号“师生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三、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四、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类似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师生宝”构成,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商号权与商标权所保护客体并不相同,申请人所述商号权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