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谦冠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03062号“万冠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101263号“万冠”商标(引证商标一)、第号12690532“万冠”商标(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大量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家禽(非活);猪肉食品;肉松;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商品上;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食用油;鱼片;水果蜜饯;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两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万冠”,呼叫及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