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锦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48889号“辽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717038号“辽锦 LIAO JIN”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6月7日做出的2017撤W010324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6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