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58599号“凤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67293号“凤凰国际水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81080号“凤凰置业 Phoenix-count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81081号“凤凰资本 Phoenix-ca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709969号“凤凰担保 Phoenix-guarant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911035号“凤凰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67101号“飞妮库丝 PHOENIX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五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凤凰系列卡发布会照片、卡册;2、申请商标宣传推广材料;3、申请人所有的与“凤凰”相关的商标、著作权和域名;4、申请商标所获荣誉材料。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目前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虽然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我委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是否近似进行审理。
2、商标局于2017年3月3日做出的(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9414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五注册,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已生效,即本案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文字“凤凰”完整被引证商标一文字“凤凰国际水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凤凰置业”、引证商标四显著部分“凤凰担保”、引证商标五显著部分“凤凰网”所包含,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钱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基金投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基金投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