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海曙壹度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精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79865号“I°C Once•Sh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76461号“one show”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9月4日做出的2017撤W01650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在“防护面罩;眼镜”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