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阔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华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434406号“人人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我委于2017年5月26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6146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78684号“人人”商标的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94357号“瓯明及图”商标、第10103063号图形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