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OVER 50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43273号“PT pantaloni tor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283345号“PT pantaloni tor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人及其“PT”品牌都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750233号“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50167号“P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申请人名称正在进行国际变更,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和报道;2、申请人及其产品简介;3、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材料;4、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在先案例。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名称已变更为COVER 50 S.P.A.,即现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已于2015年11月26日经商标局作出(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9442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决定不予注册,且在本案审理时前述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部分同为“PT”,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