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顺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45888号“顺丰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397593号“顺丰”商标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