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地平线机器人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汇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36419号“BPU Brain Processing Un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047470号“BPU”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8月18日做出的2017撤W01534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802598号“抱璞创意 BOPU及图”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