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亚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89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础注册上的补充注册,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05279号“星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