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家睿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2698号“柒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163098号“七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柒上”与引证商标“七上”仅书写方式上的区别,二者文字含义、呼叫相同,故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座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书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