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市众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创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3429号“帘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帘到家”文字构成,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捆扎纱等商品上可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