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德得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88825号“DO&D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128436号“DODON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决定引证商标不予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O&DONE”与引证商标文字“DODONEW”在字母构成、外观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