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关永帅
委托代理人:河南盛世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7530号“辣么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44076号“辣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商标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食品委托加工合同;授权书;商品销售发票;包装箱、包装袋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辣么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辣么”,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