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4162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8941629

阅读:93427 2017-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迪联合(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小绿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41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抄袭他人商标行为,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驳回时引证的第4271925号“新海豚NEW DOLPH…

  申请人:爱迪联合(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小绿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41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抄袭他人商标行为,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驳回时引证的第4271925号“新海豚NEW DOLPH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48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市场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显著性以及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或复印件):对外宣传、使用证据;合同与发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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