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226279号“Raffaella Curi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973033号“Raffaele Caru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介绍姓氏“Curiel”来源的网站;介绍姓氏“Caruso”来源的网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Raffaella Curiel”与引证商标文字“Raffaele Carus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