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立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97816号“阿尔法Alpha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648506号“阿尔法.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8930号、第17778915号“阿珥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第14196133号、第14196372号“阿法”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及外观设计、含义上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阿尔法”与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阿尔法.盾”、引证商标二、三文字“阿珥法”、引证商标四、五文字“阿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的文字“AlphaGo”是由谷歌旗下“DEEPMIND”公司开发的一款围棋人工智能程序,其他申请人用作商标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