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庆松赞绿谷酒店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03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查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8037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9196号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4期《商标公告》,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537140号“能达NET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1334号决定予以撤销,且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49期《商标公告》,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