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05994号“斗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查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983041号“斗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被转让至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经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