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观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金斯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1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172292号“隆翠荟LONGCUIHUI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商标局依法在饮水机出租一项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饮水机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192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