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尔锁具及印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77591号“KALE KiLiT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530289号“KALE KiLiT”商标经我委于2016年7月1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63101号不予复审决定书予以不予核准注册。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421263号“KALE”商标经我委于2016年2月19日做出的商评字〔2016〕第0000013607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予以不予注册。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621099号“KALE及图”商标,经商标局于2015年1月29日做出的2015撤W00223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452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635012号“KALE KILIT”商标,经商标局于2017年6月1日做出的2017撤W00968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71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