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梦幻视界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6349号“梦幻视界 DREAM VIEW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398176号“梦幻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180356号“梦幻视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网页证据、服务合同及发票、活动照片、媒体报道及平台合作等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梦幻视界”与引证商标一“梦幻世界”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等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