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95412号“iPharmacare• 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Pharmacare• 云及图 20195412

阅读:108143 2017-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界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5412号“iPharmacare• 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875783号“云”商标、第7711679号“云电工 YUNDIANGONG”商标、第8737804号“云”商…

  申请人: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界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5412号“iPharmacare• 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875783号“云”商标、第7711679号“云电工 YUNDIANGONG”商标、第8737804号“云”商标、第8898555号“云”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195412号“iPharmacare• 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Pharmacare• 云及图 201954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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