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15728号“百思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思贷 19115728

阅读:151623 2017-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软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5728号“百思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55462号“百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40116号“佰思 besii及图…

  申请人:南京软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5728号“百思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55462号“百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40116号“佰思 besi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思贷”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百思堂”、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佰思”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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