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始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1822号“福寿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66103号“福寿莱FUSHOULAI”商标、第16827948号“福寿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胶囊、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