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美之路(北京)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79357号“奥美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68903号“奥美眼镜 AO MEI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