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膳品轩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93121号“膳品轩鹅掌 SHAN PIN XUAN E 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700461号“膳品牛味堂”商标、第15034407号“L.goose及图”商标、第9344779号“FEL及图”商标、第19747940号“卤大安 LUDAAN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