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全棉工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0225号“全棉工坊 PRO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614719号“全棉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14751号“全棉时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54870号“PURCO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17631号“PurCot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等证据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全棉工坊 PROCOTTO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全棉时代”、引证商标三“PURCOTTON”、引证商标四“PurCotton”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或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纸;纸制或纤维制婴儿尿布(一次性)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