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米迪赛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92489号“E E DICIOT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76181号“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发音和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现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程序中。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E E及图”与引证商标 “EME”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染发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染发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