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晓春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7099号“97 LIVE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35458号“97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19217号“玖柒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73816号“丸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情况;2.申请人品牌在社交平台被关注情况。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97”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玖柒”呼叫及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