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拉斯加杰克海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联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2115号“ALASKAN JAC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42365号“novus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220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ALASKAN JACK's”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