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智者同行品牌管理顾问(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0768号“intelligent influ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6917841A号“wiseway PR PR&Brand Consulting intelligent influ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申请人。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