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0140号“MANGO MANDAR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6896738号“mango mandarin bath & bo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96822号“bb mango manda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86234号“Mango mand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7970980号“mango mandar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商标异议审理中。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予以决定书决定在除洗发液、化妆品、浴液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现处于我委无效宣告审理中。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