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知本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本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70782号“芒蜂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995875号“芒疯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80444号“芒疯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通知书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且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