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和未来生物科技(长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3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624672号“互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站截图、申请人参加展会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仅由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