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考特商业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淑姬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0432号“C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第6815131号“柯因达 COR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CORT”组成,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与引证商标整体效果等有区别,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