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陨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9234号“SHERLO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537527号“福尔摩斯 SHERLOCK HOLMEI FU ER MO 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上面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