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思美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5251号“sms san ma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1134号“s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33417号“S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因他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而予以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宣传视频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之英文,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奶及乳类制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该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能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