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拉斯加杰克海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联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2474号“ALASKAN JAC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17179号“鱼多鲜 YU DUO XIAN SHUI 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80267号“J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ALASKAN JACK'S”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含义相关联,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