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LEXANDER LEWIS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2381号“ALEXANDER LEW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642060号“ALEXANDER LEW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姓名权,申请人将对之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我委审理时尚未收到关于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的材料,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排列顺序相同,若并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