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努克尔兄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00685号“F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17403号“FINECLUB”商标、国际注册第1088673号“FINE Dream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在先类似商标亦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FINE”、“CLUB”两部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Fine”与引证商标一中“FINE”、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FINE”相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相比较,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二者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称在先类似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