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鼎拓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创意圈国际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27646号“来买地LaiMaiD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479790号“乌蒙山自然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亦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主要呼叫部分“来买地”,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服务内容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