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7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0590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111947号“中国电信”商标(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方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社服务;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传业务;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电信信息;信息传送;电子邮件传输”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图形设计构思及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至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