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473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447319

阅读:117974 2017-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7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0590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111947号“中国电信”商标(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7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05906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111947号“中国电信”商标(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设计方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社服务;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传业务;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电信信息;信息传送;电子邮件传输”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但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图形设计构思及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不至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473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4473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54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