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丹霞天雄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68362号“丹霞天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205498号“丹霞天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已经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商标局裁定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