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DSPA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0992号“MIA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28935号“MiAmo”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且其注册号变更为国际注册第928935A号。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